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年度優良審稿委員選拔與獎勵規則-111.07.01修訂

2022-09-26

臺灣臨床藥學雜誌 年度優良審稿委員選拔與獎勵規則

108年3月29日第14屆第7次編輯委員會提案
108年4月11日第14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111年5月27日第15屆第5次編輯委員會修訂
111年7月1日第15屆第12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第一條 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各審稿委員踴躍審稿及提升臺灣臨床藥學雜誌(以下簡稱本雜誌)品質,特訂定「臺灣臨床藥學雜誌優良審稿委員選拔與獎勵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選拔標準:由本會編輯委員會統計前一年度本雜誌審稿委員評閱件數前三、且審稿三篇以上者,經主任委員參酌其評閱接受率、評閱時效與評閱回饋內容,擇優提名送委員會議決。

第三條 受獎名額:以三到五名為原則,同額得增列。

第四條 作業程序:經本會編輯委員會依上述規定評選同意,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提報本會「年度優良服務獎」,於當年度年會時予以表揚。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核定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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