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臺灣臨床藥學會醫院藥學實習指導藥師資格延續辦法-110.07.29修訂

2021-07-29

臺灣臨床藥學會醫院藥學實習指導藥師資格延續辦法

96.06.22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0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97.07.19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1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附件一
97.11.12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1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8.09.26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1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9.08.20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1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0.08.27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2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0.12.10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2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1.04.28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2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1.07.06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2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1.09.25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2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2.05.17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2屆第1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2.08.28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2屆第15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105.08.05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3屆第1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6.04.19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4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7.01.05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4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7.07.05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4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10.07.29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5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醫院藥學實習辦法」參之二:實習指導藥師須每兩年完成臨床藥學會所規劃的持續教育訓練課程,始得延續其認證資格。

二、申請資格延續,應提交證書效期內(二年)至少12小時之證明文件送臺灣臨床藥學會核定時數。範圍包括:進修教學能力提升之師資培育課程、擔任醫院藥學實習指導藥師認證研習會及輔導員集訓之講師或輔導員、實際指導藥學生;其中進修師資培育課程時數須至少8小時(平均每年至少4小時)。核定時數達12小時者核發延續證明。

三、時數核計標準
 (一) 進修師資培育課程
  1. 教學能力提升相關課程進修,包含專題研討會、面授、實習及網路課程;由開課單位於開課前填妥藥學師資培育繼續教育課程計畫書送本會審查為師資培育課程,核定時數比照醫事人員積分,5 分鐘核計為0.1小時。
  2. 課程錄製後一年內可申請為網路課程,通過認證之網路課程效期限一年。
  3. 100年12月31日前各醫藥學院或教學醫院辦理之師資培育研討會,得檢送到課證明及課程表依個案核定時數。
  4. 100年1月1日後,通過「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師資培育制度認證機構辦理之教學能力提升課程,且符合第四條規範者,得檢附由認證機構製發之到課證明及課程表送本會依個案核定時數。
 (二) 擔任醫院藥學實習指導藥師認證研習會、輔導員集訓課程之講師或輔導員
  1. 擔任講師,一項主題核定1小時。
  2. 擔任輔導員,ㄧ項主題核定2小時。
 (三) 指導藥學生
  1. 擔任課程指導藥師(program preceptor):每一期(640小時)核定為3小時,限一位。
  2. 擔任指定指導藥師(designated preceptor):指導1位學生(640小時)核定為3小時,可依實際指導時數換算。
四、藥學師資培育繼續教育課程規範
 (一) 課程範圍以提升教師教學能力課程為限,例如:
  1. 教學的理論與基礎。
  2. 教學技巧,如:演講技巧、小組討論、臨床教學技巧、教材設計等。
  3. 課程設計方法,如:Problem-based learning (PBL)、教案設計方法等。
  4. 教學科技應用,如:教學軟體的運用、Interactive Response System (IRS)、如何製作互動式學習影片等。
  5. 學習評估與回饋方法,評量方法如: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 (OSCE)、直接觀察法等。
  6. 學生輔導與溝通技能,如教學溝通技巧、跨領域溝通、學習輔導等。
  7. 其他提升教師教學能力相關課程,需具體說明能如何提升哪些能力。如:研究設計與統計分析、論文寫作與投稿等。
 (二) 審查及收費
  1. 每件計畫書送審兩位教育發展委員會委員專業審查;遇委員意見不一致時,再送一位委員審查,並以多數委員意見為審查結果。
  2. 送審核期間在四週以上者,免收審查費。
  3. 送審核期間在三週以上,低於四週者,酌收急件行政處理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4. 送審核期間在二週以上,低於三週者,酌收急件行政處理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5. 送審核期間在一週以上,低於兩週者,酌收急件行政處理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6. 送審核期間低於一週者,酌收急件行政處理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五、資格延續
 (一) 效期基準
  1. 自完成訓練課程翌日起兩年有效;檢具效期內時數證明文件申請延續通過者,自原到期翌日起延續兩年。
  2. 100年12月31日前結業者,因審查流程採批次作業,證書到期日為受訓結束滿兩年後的六月卅日或十二月卅一日。
  3. 到期未延續失效者,得於到期日起算四年內,檢具二年內12小時證明文件申請恢復資格;經審查通過,中斷恢復資格者,發放之證明自申請日次月一日起兩年有效。
  4. 醫院得於申請資格延續審查時,以總表同步申請『自願提前效期』;延續通過之證明,自『提前到期日』翌日起兩年有效。
 (二) 申請延長證書效期
  1. 當藥師因不可抗力因素中斷執業(如公派出國進修、產假、住院等) 以致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達成資格延續時數之要求者,可於證書有效期間內提出『延長證書效期』之申請。
  2. 申請『延長證書效期』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供本會秘書處核定。申請延長日數不得高於中斷執業期間,並以180日曆天為上限。
  3. 後續申請資格延續之期限、時數證明範圍與審查費等規定,均依延長證明之效期為準;此後之延續證明有效期間,自延長證明到期翌日起算兩年。
 (三) 收費標準
  1. 每人每件酌收審查費200元。除資料不符需補件及到期一個月內送件者外,原則於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
  2. 到期日一個月內及逾期送件申請者,每人每件加收專案審查費500元。

六、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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