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會員獎勵辦法-109.7.17修訂

2020-07-17

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會員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第九屆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會員獎勵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第九屆第二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第十一屆會員獎勵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第十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第12屆會員獎勵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6月11日第12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第14屆會員獎勵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第14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第15屆會員獎勵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第15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章 緣起
第一條 臺灣臨床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會員在台灣藥學界之卓越貢獻以及專業服務之傑出表現,設立傑出貢獻獎、奉獻等獎項。為使各獎項之評選作業能達到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特制定本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章 獎項說明
第二條 本會設立之會員獎勵獎項說明如下:
1.傑出貢獻獎:會員年資累計超過15年,在國內藥學界服務達二十年以上,對國內各項藥事執業之發展、臨床藥學教育之推動、臨床藥學相關學術研究等有傑出貢獻,具前瞻性、開創性之卓越事蹟,足為藥師楷模者。名額乙員,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2.奉獻獎:會員年資累計超過15年,從事藥師執業期間對藥事服務深具熱忱,且積極參與及推動本會各項藥事業務,表現優異,足為藥師表率者。名額不限,頒發獎牌一面。
3.年度優良服務獎:會員於3年內積極參與及推動本會業務,表現優異者。名額不限,頒發獎牌一面。
第三章 委員會成員與任務
第三條 本會於理事會下設「會員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主任委員)一名,委員五至七人組成,任期與本會理監事同。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由理事長敦聘之,均為無給職。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要任務如下:
(一)公開徵詢接受推薦。
(二)辦理各項會員獎勵之甄選。
(三)依各獎勵之規定,進行候選人之評審工作,並向理事會推薦。
第五條 本項會員獎勵甄選作業應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前三個月開始辦理。
第六條 理事會得就本委員會推薦名單,行使同意權。經理事會通過之各獎項受獎人,本會應於每年度會員代表大會上頒予獎牌(獎金)表揚之。
第七條 本辦法需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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