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醫院藥學實習指導藥師證書於110年度到期而學分不足者,於到期日180天內申請資格延續可併計學分數使用。

2021-12-17
教育發展委員會 110年6月22日第15屆第3次委員會議決議: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同意統一寬延指導藥師證書應延續期限六個月(180天)。
 
1.適用對象:證書到期日為110年度,且於到期後180天內申請資格延續之醫院藥學指導藥師。
2.學分效期:
(1) 原則以證書效期內學分申請資格延續。下一次申請資格延續的有效學分區間,同新證書效期。
(2) 110年度到期者,學分不足得逕予寬延180天,可將此期間進修學分併計入原證書效期內申請資格延續。
(3) 若改採到期四年內中斷恢復方式,則依辦法採認申請日前兩年間為有效學分。
3.證書效期:
(1) 新證書之到期日為原證書到期日加兩年,不因寬延而延長下一張證書到期日。
(2) 於到期日前(含)送審,則新證書起始日為原到期日翌日;於寬延期間內送審,則新證書起始日為送審翌日。
(3) 若改採到期四年內中斷恢復方式,則依辦法為送審次月一日起兩年。
4.範例:
 以某指導藥師證書於110年8月5日到期,可寬延180天至111年2月1日前送審為例。
(1) 到期前送審:110/6/30送審,學分區間108/8/6~110/6/30,新證書效期110/8/6~112/8/5。
(2) 寬延期內送審:110/9/10送審,學分區間108/8/6~110/9/10,新證書效期110/9/11~112/8/5。
(3) 中斷資格送審:若110/9/10送審,學分區間108/9/11~110/9/10,新證書效期110/10/01~11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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