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2016-01-12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104-12-30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號令」修正發布第1、2、7、13、14、18、22、23條條文;刪除第12條條文;
除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2目所定醫事人員為藥師及藥劑生者,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詳細條文請下載附檔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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