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即日起實施藥事人員繼續教育稽核作業

2023-12-25

依據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三章繼續教育
本辦法第十七條 經認可得辦理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業務之醫事人員團體,應依核定之 計畫書,辦理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與收費;並適時查核採認之課程,確實依其申請之課程 內容實施。
本辦法第十八條
1.經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情節重大。
二、未依計畫書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致生超收費用或擅立項目收費。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
四、不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2.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未依規定採認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不生採認之效果。
3.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本會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訂定本作業原則辦理藥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審查、積分採認與個人繼續教育證明審查認定及登錄作業事宜。

課程作業監督與品質管理方式如下:
(一)經本會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如發現有學員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之情事,該學員該次積分應不予計算。本會並得對申請單位提出書面警告,並於發文日起一年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件。一年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二)本會得隨機抽樣或針對學員反應不良的單位舉辦之活動,派員至現場訪視,並提供改善意見。申請單位若無法於限期內改善者,經本會繼續教育審核委員會核定後,得停止受理其繼續教育課程之審查申請。
(三)主辦單位應於課後一個月內完成課後回報,上傳學員簽到單、活動照片、電子講義、滿意度調查結果至本會網站,以利抽樣核對是否與申請時之教學目標及綱要相符,作為成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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