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章程-113.11.16修訂

臺灣臨床藥學會章程
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訂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修訂
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台內社字第0910035236號備查
九十二年十月五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九十三年八月一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台內社字第0930032979號備查
95年7月21日法規委員會修訂
95年9月14日第十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95年10月21日第十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95年10月21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95年12月18日台內社字第0950195746號同意備查
97年11月22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8年9月26日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8年10月26日台內社字第0980200109號同意備查
104年7月9日第十三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4年11月08日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4年11月25日台內團字第1040086302號同意備查
106年4月19日第十四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6年11月5日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6年12月4日台內團字第1060086043號同意備查
109年7月17日第十五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9年11月8日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10年1月7日台內團字第1090299452號同意備查
113年10月12日第十六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13年11月16日第十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臺灣臨床藥學會(Taiwan Society of the Health-system Pharmacist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合全國從事臨床藥學工作及研究人士,共同推展臨床藥學專業,並與國際相關學術團體合作聯繫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臨床藥學專業之鼓吹推展事項。
(二) 關於臨床藥學人材之培養與持續教育事項。
(三) 關於推展臨床藥學資訊事項。
(四) 關於全國從事臨床藥學工作之研究人士及國際相關學術團體之合作聯繫事項。
(五) 關於臨床藥學學術之研究獎勵事項。
(六) 關於臨床藥學出版刊物事項。
(七) 關於會務推展熱心表揚獎勵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凡中華民國國民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國內外藥學及相關專科院校畢業,從事臨床藥學研究、教育及工作,由會員二人介紹,填寫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得為本會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凡與藥學有關之機關、團體、學校、醫院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介紹,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凡對於臨床藥學著有成就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八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實際贊助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九條:本會現有永久會員仍享有本會一切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十條:凡在學醫藥學院學生,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介紹,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準會員。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由理事會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享有權利如下:
(一) 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各種活動。
(二)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免費閱讀本會各種刊物。
(四) 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優待權利。
(五) 本會名譽會員、贊助會員及準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指派工作。
(三) 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分區域,依會員人數比例,由各區域會員以投票方式選出會員代表。代表會員於會員代表大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六條:會員經出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
第十八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其理監事之產生方式得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通訊選舉任擇其一辦理,惟採通訊選舉之方式不得連續辦理之。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互選九人為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甫卸任之理事長,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本會執行顧問(Immediate Past President),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並於本會各項活動列名,執行顧問任期以一任三年為限。卸任之執行顧問,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榮譽理事長。
第十九條之一
為使本會會員得以持續協助推動學會事務,特設立榮譽職聘任之。曾任理事或監事兩屆以上者,得由理事長檢具推薦理由提報理事會議討論通過,聘任為本會榮譽監事會召集人、榮譽常務理事、榮譽常務監事、榮譽理事、榮譽監事、榮譽顧問。
第十九條之二
為了解國家政策脈動、制度方向、經驗傳承等會務需求,本會得以名譽職聘請各領域優秀專家,參與推動學會事務。得由理事長檢具推薦理由提報理事會議討論通過,聘任為本會名譽理事長、名譽常務理事、名譽理事、名譽常務監事、名譽監事、名譽顧問等職稱,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條:本會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監事,負責監察有關事務,互推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及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別依次遞補: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職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工作人員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秘書一人、幹事數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解)任之。秘書長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五章 職權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 通過會務工作報告。
(三) 選舉理事及監事。
(四) 通過年度經費預決算。
(五) 通過年度工作計畫。
(六)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三) 通過會員入會案。
(四)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
(五) 擬訂年度經費預決算。
(六) 聘(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七) 執行監事會移付辦理事項。
(八) 處理有關理事會工作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查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本會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一) 召集監事會議。
(二) 處理監事會有關之事務。
 
第六章  會議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學術討論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或學術討論會,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舉行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三十二條: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
第三十三條:本會理監事必要時舉行聯席會議,由理事長主持之。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如下:
(一) 入會費: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萬元,準會員新台幣參佰元。
(二) 常年會費: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萬元,準會員新台幣參佰元。
(三) 補助費。
(四) 自由捐款。
(五) 基金孳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計年度之預決算報告經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決算報告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會各項細則由理監事會訂定。
第四十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訂定修正需經由理監事會決議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一)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二) 章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操作進行中,請稍候~~~~
×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