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辦法-111.10.27修訂

 

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辦法

110年10月7日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5屆第9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111年4月15日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5屆第11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111年10月27日臺灣臨床藥學會第15屆第13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一、說明:

健保署自108年起試辦全民健康保險提升醫院用藥安全與品質方案,明訂於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提供重症加護臨床藥事照護,或於地區醫院提供門診臨床藥事照護,可以獲得臨床藥事照護費用給付。為確保藥師提供臨床藥事照護服務的品質,臺灣臨床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藉由制定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及甄審之流程,就我國目前的重點需求領域開始推動,以提昇藥師藥事照護的職能。希冀完成階段性目標,以銜接專科藥師認證作業。

二、目的

為訂定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分科及甄審之流程,作為後續專科藥師認證作業的執行準則。

三、組織

  1. 設立「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委員會」之功能性委員會,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四至十二名,均為無給職。
    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敦聘之;委員由主任委員選薦,經理事會同意後敦聘之。
    委員會得依業務需要,設副主任委員及顧問若干名。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選薦;顧問由主任委員選薦,為無給職,經理事會同意後敦聘之。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與同屆理事相同。
  2. 當有新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需求產生時,需由「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委員會」認定通過該專門領域成立之必要,並協助組成該「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小組」制定相關認證流程。
  3. 各「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小組」分別設召集人一名,委員至少六名,其中一名委員須為「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召集人由「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委員會」同意後敦聘之;委員由召集人選薦,經「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委員會」同意後敦聘之。小組召集人及委員之任期與同屆理事相同。

四、「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委員會」任務

      1. 訂定認證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1)申請認證之資格
              (2)實施認證之程序與步驟
              (3)認證方式、測驗科目、計分及合格標準
      2. 核定新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領域
      3. 組織各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之認證小組
      4. 複審及公告各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要點
      5. 發給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證書及證書有效期限展延

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小組功能:

  1. 訂定及執行該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要點,含該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之核心知識及主題、申請認證藥師資格、建立考試題庫、考試方式及執行等。
  2. 該認證小組委員,於任期內不得參加該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考試。
  3. 該小組試題命題委員,於該命題年度後的3年內不得參加該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考試。
六、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及證書效期
  1. 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之認證,每年辦理至少一次。
  2. 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之認證以筆試為之,並得實施口試或實地操作考試。
  3. 申請該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者資格須符合:
    (1)完成二年醫院藥師基本執業訓練。
    (2)各專業領域認證小組規定於該專門領域藥事照護經驗之年限。
  4. 符合經本會認可之先驅者條件,或領有經本會認可之效期內美國相關藥學專門領域認證(Board of Pharmacy Specialties, BPS),應具備我國藥師登記執業年資二年以上,得免筆試,由本會發給該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證書。
  5. 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之期限為六年。
  6. 該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考試成績得申請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七日內,以線上方式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本人及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試卷,提供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7. 申請該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展延者,應於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提供該專門領域國內外學術活動或持續教育達至少一百點。
    (1)參與相關學會所舉辦之該專門領域相關教育課程,每50分鐘為1點。
    (2)擔任該專門領域相關課程講師,每50分鐘為5點。
    (3)於醫學或藥學雜誌發表該專門領域相關論文,第一及通訊作者得10點,其餘作者得2點。
    (4)於醫學或藥學雜誌發表專門領域相關案例報告,第一及通訊作者得5點。
  8. 該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結果,由本會通知之。經該專門領域小組審查准予展延者,由本會發給該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證書或展延能力認證證書有效期限。
  9. 該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其有關之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保存二年。

七、藥師證書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同時撤銷或廢止其專門領域藥事照護能力認證證書。

八、本辦法經臺灣臨床藥學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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