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臨床藥學會醫院藥學臨床教師培育認證辦法
99.07.15 第11屆6次教育發展委員會議擬訂
99.08.20 第11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1.8.17 第12屆第6次教育發展委員會議修訂
101.9.25 第12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2.2.23 第12屆第1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10.06.22 第15屆第3次教育發展委員會議修訂
110.07.29 第15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13.04.20 第16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增進醫院藥學臨床教師教學能力及技巧、提升醫院藥師訓練品質及成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擬訂係依據衛生福利部教學醫院評鑑標準、臺灣臨床藥學會醫院藥學實習指導藥師資格延續辦法、衛生福利部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申請作業要點及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師資培育制度認證辦法。
第三條 各教學醫院應有醫院藥學臨床教師提供領照後兩年期藥師訓練之教學,其資格如下:
一、取得臺灣臨床藥學會暨台灣藥學會共同認證之實習指導藥師資格。
二、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藥師執業經驗。
第四條 教師資格之取得及效期延展:
一、初次取得:依據「醫院藥學實習辦法」完成醫院藥學實習指導藥師認證訓練課程16小時教學能力提升之培育課程者,經醫院主管確認教學醫院年資達四年以上,可向本會登記符合教師資格,發給醫院藥學臨床教師證書,效期兩年。
二、效期延展:
1.於兩年教師證書期間內進修師資培育繼續教育課程達8小時以上,得申請延展證書效期兩年。
2.師資培育繼續教育課程包括:
(1)教學的理論與基礎。
(2)教學技巧,如:演講技巧、小組討論、臨床教學技巧、教材設計等。
(3)課程設計方法,如:Problem-based learning (PBL)、教案設計方法、competency-based medical education(CBME)等。
(4)教學科技應用,如:教學軟體的運用、Interactive Response System (IRS)、如何製作互動式學習影片等。
(5)學習評估與回饋方法,如: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 (OSCE)、Entrustable Professional Activity(EPA)、直接觀察法(DOPS)等。
(6)學生輔導與溝通技能,如教學溝通技巧、跨領域溝通、學習輔導等。
第五條 本辦法經臺灣臨床藥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