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臨床藥學會醫院藥學臨床教師培育認證辦法
99.07.15 第11屆6次教育發展委員會議擬訂
99.08.20 第11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1.8.17 第12屆第6次教育發展委員會議修訂
101.9.25 第12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2.2.23 第12屆第1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10.06.22 第15屆第3次教育發展委員會議修訂
110.07.29 第15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13.04.20 第16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13.12.17 第16屆第7次教育發展委員會議修訂
114.01.20 第16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條文條文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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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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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醫院藥學臨床教師教學能力及技巧、提升醫院藥師訓練品質及成果,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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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擬訂係依據衛生福利部教學醫院評鑑標準、臺灣臨床藥學會醫院藥學實習指導藥師資格延續辦法、衛生福利部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申請作業要點及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師資培育制度認證辦法。 |
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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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學醫院應有醫院藥學臨床教師提供領照後兩年期藥師訓練之教學,其資格如下: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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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臺灣臨床藥學會暨台灣藥學會共同認證之實習指導藥師資格。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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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藥師執業經驗。 |
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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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之取得及效期展延: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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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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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據「醫院藥學實習辦法」完成醫院藥學實習指導藥師認證訓練課程16小時教學能力提升之培育課程者,即具備指導藥學生實習之資格,並每兩年需進修8~12小時師資培育繼續教育課程,以維持實習指導藥師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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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6小時培育課程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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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為稱職的實習指導藥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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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效的臨床教學與實習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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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何教導實習生解決藥品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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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何教導實習生實踐藥學倫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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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學醫院年資達四年以上者,由醫院主管向本會提供書面申請,登記具備符合指導新進藥師之教師資格;查驗為有效指導藥師者登錄至本會證書系統,經本會彙整後整理教師名單提報至「衛生福利部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管理系統」,由醫策會人員審核其教學醫院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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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初次登記效期自登記日起至指導藥師資格到期日為止,至多兩年。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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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展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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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審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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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凡醫院、公協學會、學校單位舉辦師資培育繼續教育課程,開課前於本會網站線上送審,經兩位審查委員通過者,認證每50分鐘為1學分(小時)。課後開課單位可上傳學員名單入系統,供教師查詢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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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累積學分達規定(每兩年進修8~12小時),即可個人或團體線上申請展延效期,由專人審查資料後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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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系統學分不足時,可自行上傳同儕課程送審,由一位專家委員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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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同儕課程:於醫策會認證教學機構進修之課程,將課程時間、題目、上課證明等資料整理為電子檔案,於線上申請效期展延時上傳檔案至審查系統,由審查委員個案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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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每個月初下載本會網站通過之教師效期展延名單,整理後提報至「衛生福利部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管理系統」登記,每次展延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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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師資培育繼續教育課程內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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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學的理論與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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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學技巧,如:演講技巧、小組討論、臨床教學技巧、教材設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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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課程設計方法,如:Problem-based learning (PBL)、教案設計方法、competency-based medical education(CBME)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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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學科技應用,如:教學軟體的運用、Interactive Response System (IRS)、如何製作互動式學習影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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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學習評估與回饋方法,如: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 (OSCE)、Entrustable Professional Activity(EPA)、直接觀察法(DOPS)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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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學生輔導與溝通技能,如教學溝通技巧、跨領域溝通、學習輔導等。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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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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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醫院藥學實習指導藥師可登入本會網站會員帳號查詢及下載證書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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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醫院藥學臨床教師可登入本會網站會員帳號查詢效期,並於「衛生福利部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管理系統」下載證書檔案。 |
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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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臺灣臨床藥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