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國際藥學研討會補助辦法-113.07.20修訂

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國際藥學研討會補助辦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第九屆第一次國際事務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第九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第十屆第一次國際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第十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第十屆第三次國際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廿一日第十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第13屆第1次國際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4月19日第13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第16屆第6次國際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7月20日第16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本會會員參與國際藥學研討會活動,訂定此補助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補助國際藥學研討會包含世界藥學會(FIP)年會、亞洲藥學會(FAPA)年會、美國醫療機構藥師學會(ASHP)年會(midyear clinical meeting)及歐洲醫院藥師協會(EAHP)年會。
第三條 由國際事務委員會、教育發展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派員擔任申請補助者之評選工作。遇申請補助者與評審委員為同一機構、評審委員為申請者之推薦者或論文指導教授等關係時,應行迴避。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一、本會有效會員。
二、論文第一作者。
三、已獲全額補助者不得申請。
第五條 年度總補助名額以八名為上限,每一研討會補助名額以三名為上限。
第六條 補助金額:
一、亞洲地區-18,000(壁報論文);24,000(口頭論文)
二、其他地區-42,000(壁報論文);54,000(口頭論文)
第七條 補助款核銷:以領據檢附註冊費及登機證影本辦理,依國稅局規定申報所得,惟以憑據正本核銷者,會議註冊費及機票款之金額免列個人所得。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核定通過起施行,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由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另訂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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