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臺灣臨床藥學會臨床教師培育認證辦法-110.07.29修訂

2021-10-06
臺灣臨床藥學會臨床教師培育認證辦法
99.07.15 第11屆6次教育發展委員會議擬訂
99.08.20 第11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1.8.17 第12屆第6次教育發展委員會議修訂
101.9.25 第12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2.2.23 第12屆第1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10.06.22 第15屆第3次教育發展委員會議修訂
110.07.29 第15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增進醫院藥師教學能力及技巧、提升醫院藥師訓練品質及成果,特制定本辦法,以培育藥學臨床指導教師。
第二條   本辦法擬訂係依據衛生福利部教學醫院評鑑標準、臺灣臨床藥學會醫院藥學實習指導藥師資格延續辦法、衛生福利部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申請作業要點及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師資培育制度認證辦法。
第三條   各教學醫院應有藥學臨床指導教師提供領照後兩年期藥師訓練之教學,其資格如下:
一、取得臺灣臨床藥學會暨台灣藥學會共同認證之實習指導藥師資格。
二、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藥師執業經驗。
第四條   教師資格之取得及效期延展:依據「醫院藥學實習辦法」及「臺灣臨床藥學會醫院藥學實習指導藥師資格延續辦法」
一、 初次取得:完成醫院藥學實習指導藥師認證訓練課程16小時者,發給醫院藥學實習指導藥師證書,效期兩年,該課程為教學能力提升之培育課程。
二、 效期延展:申報進修教學能力提升之培育課程至少8小時(每年4小時以上),延展效期兩年。
第五條   本辦法經臺灣臨床藥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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