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轉知】農業部訂定發布「藥商應定期申報動物保護藥品販賣資料申報作業要點」

2026-01-26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衛授食字第1159000223號函
 
主旨:函轉農業部於115年1月2日農授防字第1141862179號令訂定發布「藥商應定期申報動物保護藥品販賣資料申報作業要點」,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115年1月2日農授防字第1141862179號令辦理。
二、依據農業部「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藥商販賣動物保護藥品應登載藥品名稱、交易日期、數量、批號、買受來源、販賣對象等相關資料,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至少保存三年,並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登載資料,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申報之。
三、轉知農業部發布之旨揭要點如附件,另有關前開管理辦法相關資訊,請逕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網站「主題專區/獸醫師專區/法規」網頁(網址:https://gov.tw/RfK)查閱(農業部聯繫窗口:朱小姐;電話:02-3343-6423;電郵:chu7@aphi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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