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衛授食字第1140013148號函
主旨:有關Carbamazepine口服緩釋劑型藥品供應事宜,請貴學會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4年5月12日「國內Carbamazepine口服緩釋劑型藥品供應專家會議」之會議決議辦理。
二、考量目前國內Carbamazepine口服緩釋劑型許可證藥品將停止供應,請臨床醫師評估,轉換以其他藥品使用(如:同成分一般劑型或其他成分藥品)。
三、倘仍有旨揭藥品需求,醫療機構得依據藥事法第48-2條規定申請專案進口,惟使用該成分藥品有發生Steven-Johnson Syndrome嚴重不良反應之案例報告,依現行藥害救濟法第3條第2款合法藥品之定義,專案核准藥品非屬該法定義之合法藥品。
四、針對高危險群病人,於處方該成分藥品前宜進行基因檢測,惟任何檢測都不能取代藥品安全監視,醫師處方該藥品予病人時應告知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並提醒病人出現喉嚨痛、嘴巴破或皮膚症狀等初期症狀時應立即停藥並回診原處方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