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衛授食字第1159000222號函
主旨:函轉農業部於115年1月2日農授防字第1141862390號公告訂定「藥局應定期申報依獸醫師(佐)開立購藥證明所供應人用藥品資料申報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115年1月2日農授防字第1141862390號公告辦理。
二、依據農業部「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藥局依第6條第1項規定供應人用藥品,應定期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內容、期限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三、轉知農業部發布之申報方式如附件,另有關前開管理辦法相關資訊,請逕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網站「主題專區/獸醫師專區/法規」網頁(網址:
https://gov.tw/RfK)查閱(農業部聯繫窗口:朱小姐;電話:02-3343-6423;電郵:chu7@aphi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