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依據藥師法第17條規定:「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

2011-03-16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 100年3月10日 FDA藥字第1001401459號


一、依據藥師法第17條規定:「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違者爰依違反同法第22條處以新台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提昇藥事服務品質,依各醫院、診所、藥局所建立處方確認安全作業、劑標準作業流程及調劑給藥複核機制、疑問處方流程,重新檢視藥品處方調劑及給藥作業流程是否有當,俾免調劑錯誤發生,嗣後本局將委由相關單位進行不定期訪查,以落實藥事服務品質之提昇。
三、副本抄送各縣市衛生局,針對轄內各醫療院所依法不定期輔導及加強稽查其藥品處方調劑及給藥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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