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FDA藥字第1131410095號函
主旨:為能持續推動「藥品採用電子仿單辦理原則」,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並請於113年9月30日前蒐集相關意見後綜整函復本署,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於112年9月26日以FDA藥字第1121410123號訂定「藥品採用電子仿單辦理原則」(如附件),本原則所列施行品項,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得申請採用電子仿單(即無須放置紙本仿單於藥品外盒包裝內),並透過相關之配套措施,以利醫療人員於需要時,仍可取得藥品仿單資訊,兼顧民眾用藥安全。
二、本署為能持續推動「藥品採用電子仿單辦理原則」,爰規劃蒐集各界意見並召開檢討會議,討論辦理原則內容及增減品項,故建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蒐集並綜整共識意見後,於113年9月30日前函復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