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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中藥用藥安全、捍衛藥師專業職責,拒絕違法擴權解釋!

2025-04-21

守護中藥用藥安全、捍衛藥師專業職責,拒絕違法擴權解釋!


有關衛生福利部頒布「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作業處理原則」之修正與相關解釋,已逾越《藥事法》規定,嚴重影響藥師專業與民眾用藥安全,謹此予以嚴正聲明,建請儘速撤回相關公告,並提案修正《藥事法》第103條條文。

壹、 說明

一、 衛生福利部114年3月18日衛部中字第1141860113號函,內容涉及中藥販售登記人員資格之擴張,未經立法授權,屬逾越權限之行政擴權,違背依法行政原則。
二、 中藥(含中藥材、飲片與製劑)依法屬於藥品,應依《藥事法》第28條、第29條第2項及第37條規定,由具備中藥學分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負責其製造、販售與調劑,始能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三、 《憲法》第86條明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專技人員)應由考試院依法考選與銓定;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條亦明確指出,專技人員應具備專業學識與技能,其業務涉及公共利益與人民生命、健康、財產權益,且須依法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方能執業。中藥販售業務屬藥事專業範疇,不得例外。
四、 《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原為「落日條款」,乃針對民國82年修法前已從事中藥販售者作過渡性安置。該條自屬時效性立法設計,今衛福部中醫藥司逕自擴大解釋,任意增列非屬該條原意之人員作為申請對象,恐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涉及圖利特定背景者,嚴重破壞法治秩序與藥品專業監管。
五、 行政機關不得以函釋、公告方式變更法律意旨。此次函釋與公告,不僅侵害藥師之法定職權,混淆中藥販售之專業定位,更暴露中、西藥政策制度之結構矛盾,導致藥師執業定位混淆,削弱民眾對國家醫藥政策之信賴。
六、 藥師致力於中藥與西藥安全使用,亦密切關注中藥濫用、誤用、混用、不良反應及交互作用之風險。此波違法解釋將嚴重削弱中藥專業管理與風險控管機制,實為國人用藥安全一大隱憂。
依據上述立場,對藥師公會全聯會114年4月22日及5月4日守護全民中藥用藥安全與捍衛藥師執業權益之活動表示全力支持!
 
貳、 聯合主張
一、 強化藥師中藥專業,推動設立中藥專科藥師制度,健全中藥用藥安全體系。
二、 落實藥品分級管理,重整中藥藥證制度與管理辦法。
三、 推動藥學教育改革,落實中藥教、考、訓、用合一制度。
四、 完善法規與政策設計,明確中醫、藥師、食品從業人員之專業分工與界線。
 
參、 嚴正呼籲
一、 撤回114年3月18日衛部中字第1141860113號函之違法公告。
二、 提案修正《藥事法》第103條,刪除或明確限縮落日條款適用範圍,回歸民國82年原條文設計,回復法律明確性與正當性。
三、 建構優質中藥執業環境,全面檢討中醫藥健保給付制度,吸引更多藥師專業投入,守護民眾中藥用藥安全。
 
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全體理監事 敬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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