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衛授食字第1091407308號函
衛生福利部依據藥事法第48條、消費者保護法第33、36及38條規定,函請東生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壽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瑞士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明則實業有限公司、五洲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嬌生股份有限公司、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禾利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安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毅有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吉富貿易有限公司、鴻汶醫藥實業有限公司、榮慶藥品有限公司、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韋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美納里尼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嘉豪生技有限公司於110年3月31日前完成含tramadol成分藥品中文仿單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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