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衛部資字第1092660227號函:修訂本部電子病歷交換欄位與格式之標準規範。
一、為辦理院際間電子病歷交換,本部業於98年訂定醫療影像及報告、血液檢驗報告、門診用藥紀錄、出院病摘等四張病歷表單,並於99年起提供全國醫院使用,另於108年新增「手術紀錄」、「病理報告」;修訂「醫療影像及報告」、「門診病歷」、「出院病摘」;刪除「門診用藥紀錄」。
二、本(109)年度電子病歷交換欄位或標準規範修訂如下:
1.新增類別:「檢驗報告」、「成癮醫療初次評估紀錄」、「成癮醫療追蹤評估紀錄」、「酒精使用疾患確認檢測紀錄」、「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急診病摘」。
2.廢止類別:「血液檢驗報告」。
三、前述新增表單自即日起實施,「血液檢驗報告」待「檢驗報告」實施六個月後廢止,歡迎至本部
電子病歷推動專區(最新消息或標準文件)下載。
四、另本部「電子病歷交換中心(EEC)」配合新交換之時程將另行公告(暫定11月發佈新版API及相關配合事項)於
EEC網站。如有EEC之相關疑問,歡迎電洽(02)8751-4567#301。
109年12月16日
衛部資字第1092660510號函:新增1類、增訂2類電子病歷交換欄位(草案)及修正4類電子病歷交換欄位與格式之標準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