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公告取消製發「醫院藥學實習證明」業務

2017-09-21
因現行藥師考試規定需由學校提供正式實習證明,學會代製「醫院藥學實習證明」之業務已無其必要性;
故經三會 (本會、台灣藥學會、全聯會) 共同討論,決議修訂醫院藥學實習辦法,取消製發「醫院藥學實習證明」相關條文。
已完成送件者,仍將依時程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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