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公告】 本會藥事人員積分審查業務之作業原則及申請表格

2010-10-10
104-12-30起藥事人員適用「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開課單位 請先下載附檔之申請計畫書,填妥E-MAIL至專用信箱 tshp.tw@gmail.com 登記收件
本會將於收到申請計畫書登記後,核算應繳費用,以E-MAIL通知繳費。(配合系統:積分一律以5分鐘為0.1,休息時間不計) [
繳費後請盡速以E-MAIL或FAX方式,提供繳費證明, 收案編號, 收據抬頭] 衛福部規定:開課單位須將活動內容正確登錄至 衛生福利部積分管理系統 ,並於課後30天內完成學員名單登錄。

臺灣臨床藥學會 藥事人員繼續教育審查認定及登錄業務作業原則
99年7月28日第11屆繼續教育審核委員會訂定 99年8月20日第11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99年12月20日署授食字第0991415669號公告
100年3月7日第12屆繼續教育審核委員會修訂 100年4月16日第12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0年6月22日署授食字第1000032671號函同意
105年1月19日第13屆繼續教育審核委員會修訂 105年2月20日第13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5年4月14日衛部醫字第1050009431號函修正 105年4月27日衛部醫字第1050011237號函同意

第一條 臺灣臨床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訂定本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辦理藥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審查、積分採認與個人繼續教育證明審查認定及登錄作業事宜。

第二條 人力配置及審查流程: 一、本會設有繼續教育審核委員會監理相關業務,負責繼續教育審查認定及登錄業務作業之監督及品質增進等事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四至十四名,由主任委員不定時視需要召開會議。邀請學者專家若干名出任審查委員,審查繼續教育課程及個人積分。各項行政事務,由秘書處專員執行。 二、單位送件通過行政初審後,每案交由兩位分屬不同單位之審查委員分別獨立審查。審查結果由秘書處專員彙整,當結果不一致時,送第三位審查委員核定之。個人送件資料由秘書處行政審查,並送一位審查委員核定之。 三、審查委員迴避原則:  (一)繼續教育課程:委員不得為該課程講師或申請機構、團體之員工。  (二)個人申請積分:委員服務單位不得與申請者相同。

第三條 機構、團體(以下簡稱單位)申請繼續教育課程審查,應於舉辦日期四週前,向本會提出繼續教育課程審查計畫書申請認證,及登入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線上建檔。繼續教育課程內容及送件單位規範如下: 一、課程內容及積分實施方式:分別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審查(附表一) 二、申請單位: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 三、收件分案:於不同縣市上課之繼續教育活動須分案送件。

第四條 繼續教育課程之授課者需具備相關學經歷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 二、曾任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認定通過之教學醫院之主治醫師者。 三、藥師曾於教學醫院執業四年以上,或曾任教學醫院藥劑部門主管二年以上者。 四、具臨床藥學碩士學歷,曾於教學醫院執業二年以上,或曾於國內大專院校藥學科系所講授相關課程一年以上者。 五、其他專業人士,檢附與課程相關之學經歷資料,由審查委員個案審核。   講授有關調劑、治療等醫藥相關課程講師,須符合上列二、三、四資格之一。   「性別議題」講師以登錄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師資人才庫者為限。(http://www.gender.edu.tw)

第五條 流程: 一、開課單位應於開課日期四週前提出申請,逾期得以急件處理,三日內之審查申請案本會得受理或退件。單位申請步驟如下: (一)遞交繼續教育課程審查申請書(附表二,共三頁)。 (二)將課程資料登錄於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 (三)於收到繳費通知後一週內,將匯款證明單回報本會。 (四)於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一週內,檢具學員名冊,完成「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積分登錄,發給學員證明文件。 (五)於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學員名冊及簽到影本加蓋單位章後回報本會備查。 二、個人送件審核期間為四週,可申請加速審查,另酌收急件處理費。 (一)登錄資料於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 (二)遞交申請表(附表三,共一頁)、附件,並繳納審查費。 三、單位或個人如對於繼續教育積點之認定結果有異議,需於接獲本會認定文件後一週內以書面申請再認定,逾期不受理。再認定申請以一次為限。 四、依「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採認之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得由原審查單位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課程及積分之分類。 五、已向其他單位送審之繼續教育課程或個人積分,請勿重複申請。違者該件不予審核,並呈送繼續教育審核委員會予以告誡。屢犯者本會得拒絕受理其申請。

第六條 收費項目與金額:
一、審查費: (一) 單位申請繼續教育課程審查,積分低於五點者,每案審查費新臺幣伍佰元整;積分介於五點以上二十點以下者,每案審查費新臺幣捌佰元整;積分超過二十點者,每增加一點加收新臺幣伍拾元整;同日申請兩案以上,且課程內容、順序及講師完全相同者,第二案起每案審查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 個人申請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者,酌收審查費每點新臺幣伍拾元整,依申請點數計收。
二、急件處理費: (一) 單位申請至開課日不滿四週,受理審核期間低於四週者,每案得依下列標準另加收急件處理費。 1.審核期間在三週以上者,新臺幣伍佰元整。 2.審核期間在二週以上,低於三週者,新臺幣壹仟元整。 3.審核期間在一週以上,低於兩週者,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4.審核期間低於一週者,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 個人申請七天取件者,每案另加收急件處理費新臺幣參佰元整。
三、案件一經受理即須依上列標準繳費,不論審查結果是否通過概不退費。

第七條 未經本會審查認定及採認之繼續教育課程,申請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或刊登審查已通過之類似廣告;未經本會同意協辦前,不得自行公告本會為協辦單位。違反本規定者,本會得拒絕認定該繼續教育課程。

第八條 相關文件保存:申請單位應依規定完成「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積分登錄,並妥善保存相關文件或電子檔至少七年。本會繼續教育業務相關文件或電子檔,均保管七年以上。

第九條 課程作業監督與品質管理方式:
一、經本會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如發現有學員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之情事,該學員該次積分應不予計算。本會得對申請單位提出書面警告,並於發文日起一年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件。一年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二、本會得隨機抽樣或針對學員反應不良的單位舉辦之活動,派員至現場訪視,並提供改善意見。申請單位若無法於限期內改善者,經本會繼續教育審核委員會核定後,得停止受理其繼續教育課程之審查申請。
三、主辦單位應於課後提供活動照片、滿意度調查結果及光碟版(或印刷版)講義予本會,以利抽樣核對是否與申請時之教學目標及綱要相符,作為成效評估。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後實施。
操作進行中,請稍候~~~~
×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