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臺灣臨床藥學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102.01.14修訂

2018-11-15
臺灣臨床藥學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法規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第八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定稿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台內社字第0920025198號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第九屆第二次法規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第九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台內社字第0940021285號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第12屆第1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1月14日台內社字第1020066195號同意備查

第一條:本辦法係依據灣臨床藥學會章程第十四條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區域,係就會員通訊地址分布狀況,以全國行政區域劃分為五區:
(1) 北區1:台北市。
(2) 北區2: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桃園縣(市)、宜蘭縣(市)、金門縣、馬祖等外島。
(3) 中區:苗栗縣(市)、台中市、彰化縣(市)、南投縣(市)、雲林縣(市)。
(4) 東區:花蓮縣(市)、台東縣(市)。
(5) 南區:台南市、嘉義市、嘉義縣、高雄市、屏東縣(市)、澎湖縣。
第三條:會員代表應選名額採比例代表制,以審查資格日二十日前為基準。各區會員人數每滿二十人,得選出會員代表一人;未滿二十人,十五人以上者,仍得選出會員代表一人。同區會員每十人得以連署方式推薦一位候選人。推薦名額不足應選名額時,由理事會提名至足額。
第四條:會員代表選舉及被選舉資格,應由理監事會於選舉日十五日前,召開聯席會議,依本會章程審查之,並造具各分區會員名冊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第五條:會員代表選舉之主席及選務人員,由理事會指定,辦理發票、唱票、記票等選舉事務工作。主席人選優先由該區理監事中做選擇。其監選事項由監事會派員擔任,並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六條:會員代表選舉票,由本會統一製定,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或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
第七條:會員代表選舉前十日,本會應將各區選舉日期、地點、議程、投開票注意事項等公告於本會網站,並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各會員,造具會員名冊供會員查核。選舉當天應張貼該區會員名單於各區投票處,並以集會方式辦理之。
第八條:會員代表選舉時,會員應攜帶本會通知單(公文或出席證)及身份證件,親自出席,核對身分後,憑通知單領取選舉票。若無法親自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同一選區會員代理投票事宜;每一會員限接受一張委託書,核對身分證件、委託書及通知單後,憑通知單及委託人簽章之委託書領取選舉票。
第九條:會員代表選舉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按該區應選出名額二分之一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選舉結果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會員代表,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各區候補名額為該區應選名額五分之一以下,至少一位。
第十條:選舉票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部分或全部無效。
一、部份無效:其無效部分為;
1. 所寫之被選舉人,姓名與會員名冊不符者,該被選舉人無效。
2. 所寫之被選舉人,非該區會員者,該被選舉人無效。
3. 書寫字跡模糊,致該被選舉人姓名不能辨識者,該被選舉人無效。
4. 書寫後經塗改者,該被選舉人無效。
二、全部無效:
1. 未依第六條規定辦理者。
2. 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但該區被選舉人如有二人以上同姓名,由選舉人在其姓名下註名區別者,不在此限。
3. 選舉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4. 書寫(含塗改)之被選舉人數,總計超出規定連記額數者。
5. 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6. 在選舉票上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7. 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8. 完全空白者。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選舉,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選舉結果。但如發覺選舉有違法舞弊之嫌者,主席得會同監票員宣佈將票匭加封,並報請主管機關核辦。選舉人對分區選舉會員代表之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主席或主持人提出,由主席或主持人轉報主管機關核辦,事後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選舉辦理完畢後,由本會繕具當選證明書交當選會員代表收執。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任期為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選舉日程及工作分配由理監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未規定之事項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提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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