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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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請宣導調製藥品相關事宜

2020-01-10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FDA藥字第1091400079號
 
為保障病人用藥安全,衛生福利部已針對高風險調製藥品,制定相關作業規範,供醫院及調製藥師依循,並於醫院評鑑基準之用藥安全專章中,訂有「訂定化學治療藥品及特殊混合注射藥品之調劑及給藥作業程序」之必評項目定期稽核,請貴會協助轉知宣導所屬會員,醫師應依醫師法第12條之1規定,確實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所處方或使用之調製藥品及其可能之風險,醫療機構或藥局(藥師)於交付經調製之藥品予病人時,其藥品容器或包裝除應依據醫療法第66條或藥師法第19條規定標示外,建議加註標記為「調製藥品」,以保障病人知悉之權益。
 
另為保障病人知悉調製藥品相關藥害救濟權益,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協助宣導,醫院考量特殊病人需求,由藥師依據醫師處方,使用合法藥品所調製之藥品,仍屬藥害救濟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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